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教学管理  规章制度


兰州文理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兰州文理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兰州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弘扬“明德,强能,励志,笃行”的校训精神。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业余等学习形式)的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兰州文理学院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相关专业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拒力等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兰州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取消其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新生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在当年就读,经本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新生入学前向相关专业学院提出重新入学的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与次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重新入学,录取专业当年不再连续招生的,办理专业异动手续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各专业学院建立学生档案,并负责学生在籍直到学生毕业时的档案管理。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新生登记表、学籍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纸质材料。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在相关专业学院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暂缓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专业学院应在每学年学生报到注册截止日后两周之内,将新生报到详细情况和入学资格初步审核情况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学习方式的要求,基本学制分别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三年、专升本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高起本八年、高起专五年、专升本五年。在最短学习年限内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  除符合本规定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者之外,其他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籍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包括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测验、考试等。因故不能参加者,需持单位证明在集中教学前向所属专业学院请假。未经请假和假期超过部分,一律以旷课论。

第十二条  缺课超过课程学时1/3及以上者,无论何种原因,取消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但可参加补考。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考查者,可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按“缓考”处理。

第十三条  考勤由专业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学期结束时,考勤表交任课教师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方式按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若要改变考核方式,由专业学院提前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且告知学生。

每门课程考核成绩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作业成绩与面授测验作业、期中考试等20%,集中课堂学习考勤10%)占30%,期末考核占70%,两个部分的成绩构成该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课程一般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必要时,考课程的成绩可按照下列对应关系折算百分制成绩:优秀:90分以上;良好: 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 分及以下。

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不论成绩高低,均以“及格”(或60分)记载。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学生确实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提交本人申请和证明材料申请缓考,缓考由专业学院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缓考课程随补考或低年级同卷考试,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如违犯考核纪律,有舞弊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课程免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申请相应课程免修:

1.通过大学英语46级者,凭合格证可免修专科或本科段英语。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课程考试,凭自考合格证和省级自考办成绩证明可免修对应课程。

3.学校认定的其它途径考试合格的课程。

在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完成课程中,每个学生免修课程最高不超过4门(不含学位课程、统考课程)。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专业学院提出申请,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及转站与转学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

2.学校根据招生录取情况调整专业开班计划,录取专业不开班的;

3.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1.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2.同层次不同科类的考生,如艺术类考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文史类考生申请转入理工类专业;

3.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4. 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退学条件的;

5.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原因,在原学习形式、原函授学习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转学习形式或转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站由学生本人向其学习所在专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转出、转入学院双方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学院集中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1. 入学满三个月后,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转学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

2.学校根据招生录取情况调整专业开班计划,录取专业不开班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学

1.非录取专业不开班入学未满三个月或未取得学籍者;

2.二年级及以上者;

3.达到退学条件或被退学处理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学生申请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受理第三方委托申请或代办转学手续。

2.学生申请从本校转出,由学生本人向其学习所在专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所在专业学院审核同意后,学生本人执《转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复核手续。

3.学生申请从其他校转入本校,由学生本人直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书面意见及招生录取档案。

4.学生申请转学,转出和转入学校双方同意之后,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省内转学者,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确认。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之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受理学生学籍异动申请一次。专业学院受理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站的个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 531日;继续教育学院受理学生个人转学申请和专业学院集中报送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站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510 日(以上截止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到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籍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站或转学一次。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或应征入伍,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有如下特殊原因的准许延长休学年限: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2.学生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家三线(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野外作业地区)地区工作,学校保留其学籍时间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专业学院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二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专业学院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  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专业学院提出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因教学计划变动所缺课程必须重修,已修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2.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3.休学期满,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二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5.在籍学习期间,累计达5门以上(含5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或3门以上(含3门)课程旷考的;

6.超过了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含休学)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专业学院提出申请,专业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专业学院应对本中心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及时进行清理与上报。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所在专业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通知到学生本人的,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公告60天,公告期满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全程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毕业。经审核合格后,发兰州文理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全程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满足毕业条件,本人可申请办理成人教育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学生本人可申请办理成人教育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可申请发放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办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必须在学制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申请,超过学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后,不再补发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证书和学习证明;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的,学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将办理了注册手续,具有兰州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学籍信息和获得兰州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毕(结)业生的学历信息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备案。经注册备案的学籍学历信息供社会网上查询,受国家承认和保护。

第四十三条  学生和毕(结)业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电子图像等个人基本信息及考生号、学号、专业名称、层次、学习形式、入学日期、毕(结)业日期、毕(结)业证书编号等学习、毕(结)业信息。学生在籍期间或毕(结)业之后,可以通过教育部指定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www.chsi.com.cn)核实和查询个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结果和信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原则上以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数据为准,不能擅自更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籍期间申请变更姓名的,须由学生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变更才能有效。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注册结果审核和办理毕(结)业生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学生在申请毕业前,应对个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结果进行查询和核对,如果信息有误或需要更正,应在申请毕业之前至少半年向学校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第四十七条  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是毕(结)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应在离申请毕业半年之前,按毕业照片采集的统一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完成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与确认工作。凡未按时完成电子图像信息采集与确认工作的,推迟申报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结)业离校之后,学校不受理任何有关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申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兰州文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20-2025 © 兰州文理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400邮编:730000

陇ICP备14001863号-1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073号  管理维护:兰州文理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